夏律师说法丨男女未婚同居多年,算事实婚姻吗?
作者:夏茜茜
【法律问答】
问:夏律师,想问下男女未婚同居多年,算事实婚姻吗?
答:第一,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,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(比如均达到结婚年龄),属于事实婚姻。
第二,1994年2月1日以后,男女无论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少年,一直未登记结婚的,都属于同居关系,不是事实婚姻。
【典型案例】
[案情简介]
小红与小明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,并结为夫妻。双方婚后生育一子,现已成年。2014年7月28日,因小明性情暴躁,不务正业,长期参与赌博,小红曾向法院起诉离婚,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。现小红又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。
[裁判结果]
法院认为:小红与小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双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符合结婚实质要件,应按事实婚姻处理。和谐的夫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,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理应遵纪守法,互尽夫妻义务,珍惜夫妻彼此感情,小红曾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,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。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,可见原告离婚态度坚决,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判决准予小红与小明离婚。
【法条依据】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
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:
(一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。
(二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
(备注:文中“小红”、“小明”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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