夏律师说法丨没领结婚证,彩礼能退吗?
作者:夏茜茜
【法律问答】
问:夏律师,我想问下没领结婚证,彩礼能退吗?
答:彩礼,又称聘礼,是指订婚时男家给女家的财物,彩礼的给付,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。在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,彩礼应予以退回。
【典型案例】
[案情简介]
小明和小红于2014年5月8日订婚,后举行婚礼,期间双方有共同生活过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,亦未生育子女。
订婚时,小红实际收取小明32000元的红包4个,共128000元;小红购置捷豹牌汽车一辆及家电等物若干作为陪嫁物品。捷豹牌汽车税前车价428000元,登记在小红名下,该车现由小红使用。
举行婚礼时,小明给付小红阿舅红包32000元、随身箱红包22000元。
除上述红包、陪嫁外,订婚、结婚期间,双方互赠贵重首饰,互向对方及家属赠送红包,均为置办酒席支出费用。
现小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红返还彩礼413800元,返还钻戒1枚,并承担案件诉讼费。
[裁判结果]
法院认为: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本案小明、小红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已共同生活,故彩礼应适当返还为宜。
订婚时,小红实际收取小明32000元的红包4个,计128000元。办结婚仪式时,小红实际收取小明给付的红包54000元。上述共计182000元,系小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且符合本地风俗习惯,可以认定为彩礼,结合案件实际情况,法院酌情支持由小红返还80000元。
小明主张的其余红包、费用、车辆理赔款、苹果手机及小红主张的买衣红包等均非彩礼,应由各自承担为宜。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对认可的首饰、家电等财物互为返还,法院予以确认。小红给予小明母亲的金戒指1枚并非发生于订婚、结婚过程中,而系母亲节时赠与小明母亲,应系普通赠与,而非彩礼,小红主张返还,法院不予支持。小红主张小明支付捷豹牌汽车及家电等财物折旧费共计333837元,没有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,但法院在平衡彩礼返还数额时已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之一。
据此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: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明彩礼80000元。
【法条依据】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
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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